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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资质,群发短信首次被诉非法经营罪

发布人:0898IT

发布时间:2017-3-5 0:00:00 浏览次数:3190次

 

北京市西城检方2011年1月5日消息,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家广告公司,生意一般。他们偶然听说群发短信很挣钱,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随后,他们在出租房屋中架设机器,为客户大量群发短信。
  2010年初,西城警方接到举报,称上述4人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随后4人被控制。据徐某介绍,群发短信所需要的设备就是群发器、电脑和手机卡。用最新款的群发器每小时能发送一万条短信,而发一条短信的成本也就两三分钱,利润率在20%左右。
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几名被告人认可自己未获许可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资质的事实,但自称根本没有想到群发短信也是违法,甚至不知道群发短信也需要审批。
因为他们发短信数量庞大,检方在审查阶段耗费了很大精力,经审查,他们从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一千多万条非法短信。经计算,这些经营金额达到了几十万。据介绍,这些短信中绝大多数都是合法的广告,但其中的确存在很多非法行为广告。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法条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量刑上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案
  群发短信应取得经营许可
据承办此案检察官任立新介绍,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
委托该4人群发广告短信的经营者是否应该一并担责,任立新表示应该根据证据来定。她认为,如果委托发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找没有相应营业资质的人发广告短信,他们有可能被定成共犯。但本案尚未追究相关委托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法制日报》的报道还指出,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就此案与电信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电信监管部门表示群发短信必须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便开展这项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这一结论成为此案立案侦查的重要支持。
 追访
  网上群发短信广告多
  “群发短信20分钟发送10万条短信”,“群发短信24小时服务”,记者搜索“群发短信”4个字,网上跳出不下几十条广告链接,几乎都有“400”开头的客服电话,但无法辨明资质。
记者咨询一家称作“某信息技术通信平台”的客服热线,对方称1万条信息收费300元、90%的成功率。对方付费后,该公司会提供一个网页版群发平台,就可以群发短信了。但是,记者提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对方却不明白,她说公司有营业执照
后续
根据《国务院292号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以,网页制作也属于必须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过监管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的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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